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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2-12-01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2021年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共八章57条,涵盖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等方面,核心要点及全文如下:

01 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02 赋予海南一定的立法自主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03 突出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04 明确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退税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0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

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06 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

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控,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来了解下

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中的罪与罚

01什么是离岛免税“套代购”

以牟利为目的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或是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

02哪些“套代购”行为是可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套代购”行为都是可罚的。所谓的“套购”,是指以销售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品的行为;所谓的“代购”,是指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套购”行为由于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而“代购”行为则不然。

代购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本人不以转销牟利为目的,为亲朋好友代为购买,或者本人购买后送给亲朋好友。这种情形并不违法,如果超过免税购物额度,在免税店购买时补缴了关税及其他税费就可以正常离岛。第二种情形,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与前面的“套购”行为一样,这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详言之,法律禁止的是以下这三种情形:第一种,有偿代购。即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代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或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后在境内转售牟利的。第二种,组织代购。即组织“水客”进行“套代购”,该类行为是套代购行为的高级形态,组织性较强。第三种,中介行为。即为“套代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其他方便的行为。

03“套代购”行为会面临哪些行政责任?

1. 已经购买的免税品将被没收

没收是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主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即,将已经购买的免税品全数没收,如果免税品已经销售的,还需要追缴与该免税品等值的价款。也就是说,“赔了夫人又折兵”。举个例子,假设张三“套购”了100万元的化妆品,被查获时已经卖出去了80万,有20万的货还在手里。那么,这尚未销售的20万元货将会被全数没收;此外,由于另80万元的货已经销售出去了,无法没收,因此需要再向张三追缴等值价款80万元。

2. 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除免税品外,没收的范围还包括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实施“套代购”走私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再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以1500元卖掉了自己本年度10万元的离岛免税购物额度,张三收到的这1500元就属于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应当被没收。

3. 偷逃应缴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

罚款是选择性的,是“次要”的行政处罚方式。也就是说,既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由执法机关根据个案裁量,数额为偷逃应缴纳税款的三倍以下。再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套购”了100万的化妆品,应当缴纳的税款为10万元,则罚款最高可到30万元。

4. 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

限制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属于“海关管理措施”之一,海关执法部门可当场作出。离岛旅客实施以下行为的,海关可作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的处理决定:(1) 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2) 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5. 失信联合惩戒

即列入离岛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将面临以下惩戒措施:(1)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从业限制、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2)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04“套代购”行为会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可能构成的罪名

1.有偿代购、组织代购的,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王某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摘要如下:2019年9月开始,王某通过导游购买离岛旅客的免税购物额度后,利用旅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再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经查,王某利用这种“套代购”行为偷逃税款270多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280万元。

2.中介行为,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钟某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摘要如下: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核销、提取、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也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品而购买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走私的离岛免税品属于犯罪所得,因此明知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品而购买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再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直接”从走私人李四手中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假设张三从“第二手”或“第三手”王五手中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明知是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的,可能构成洗钱罪(自洗钱)。再以张三为例,张三通过实施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行为获利100万元,后将该100万元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即另成立洗钱罪。

需要说明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门槛有两个:其一,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其二,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洗钱罪则没有数额的限制。

可能判处的刑罚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有三档: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罚有两档: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洗钱罪

洗钱罪的刑罚有两档: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与前述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一样,犯罪所得需全部没收。

05“套代购”查发案例

案例1:王某“套代购”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8年初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经查,通过这种“套代购”的方式,王某偷逃税款270多万元。

判罚: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80万元。

(来源: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李某甲、李某乙“套代购”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并通过给他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从中赚取代购费。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被告人李某甲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00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1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1991件,价值106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2余万元人民币。

判罚: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来源:海口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温馨提示

无论是利用自己的离岛信息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牟利的代购,还是利用他人的离岛信息购买免税品牟利的套购,皆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海南岛免税店之外市场上售卖带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码的商品属于违法行为。

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避免落入“套代购"走私违法犯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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